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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監察院工友因不滿監察院秘書處通知不同意工友應徵其他機關移撥職缺,向監察委員陳情;為維護公務機關工友權益,監察院今天通過請人事總處、勞動部及監察院秘書處檢討改善。 監察院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年7月11日立法院總務處致函監察院,稱有工友職缺27名,對外徵求中央各機關學校有意願工友應徵。監察院工友、駕駛獲悉後,有15人陸續向監察院秘書處請發機關移撥「同意函」,希望到立法院應徵工友。 不過,監察院秘書處以同時間大量工友申請移撥將影響庶務運作為由,以一紙「通知」公告周知「本院工友、技工(含駕駛)如擬應徵他機關移撥職缺,經考量移撥人員將影響本院業務正常運作,本院均不予同意移撥,並且不予核發本機關同意函等相關文件」,引發監察院工友質疑監察院秘書處過於強勢,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向監察委員陳情。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申請自動調查,並於今天提案經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通過,為維護公務機關工友的勞動權益,請人事總處、勞動部及監察院秘書處切實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指出,一般公務人員在機關間的商調,基於尊重原服務機關首長用人權限,僅於調任機關通過錄取後,才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調任。為何工友卻須提前至面試甄選階段即要求出具原服務機關的同意函? 調查報告說,如果原服務機關不核發「同意函」,工友連參與應徵的機會都將被剝奪,嚴重影響工友為尋求較佳勞動條件應徵到其他機關工作的基本勞動權益。 因此,監察院認為,工友在公務機關間的移撥轉僱,宜以應徵者獲得機關同意錄用後,再由原服務機關核發「同意函」較為適當,希望人事總處遵照辦理。 王美玉、仉桂美指出,相較於私部門勞工容易獲悉勞資爭議解決方式,公部門勞工因行政管理顯較封閉,不容易瞭解伸張權利管道,勞動部應積極宣傳工友與服務機關勞資爭議的處理方式。 調查報告認為,監察院秘書處以「通知」公告所有工友,未來均不予同意工友移撥,不僅與以前作法不同,遭質疑違反平等原則,且何時重行開放,又須待「未來工友缺額若能補實或委外勞務可行,且執行順暢」,顯然難於短時間內達成,形同剝奪工友尋覓至其他機關服務的機會,應予檢討改進。10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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