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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30日電)澳門特區政府表示,基於「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的一貫原則」,澳門特區政府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聲明。 環球時報報導,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28日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 修改後的法案中列舉「無被選資格」,包括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或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者。 對於聲明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這個判斷屬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 陳海帆表示,澳門特區政府正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澳門「基本法」第101條與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內容基本一致,既然全國人大作出清晰解釋,特區政府便應按照「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的一貫原則,完善選舉法修法內容。 她說,「這並非中央的要求」。1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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