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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22:08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樂陞條款」下週上路!金管會日前預告相關辦法,今天則公布最終定案內容,新增數項配套措施,包括:「收購日之資金若未到位,股票須退還給投資人」及「公開收購須出具律師意見書」等;金管會並強調,若金融機構一年內曾辦理公開收購業務而遭糾正處分,不得再接受委託辦理該業務。
樂陞案是金融圈近期重大弊端,導致許多投資人慘賠虧損;為強化公開收購制度,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金管會在9月底先預告相關辦法,依麟洛青年就業貸款程序,徵詢外界看法,並於今天晚間公布結果。
之前公布第一個版本的樂陞條款,主要內容包括:公開收購必須出具銀行之「履約保證」或財顧公司之「財務確認書」;公開收購支付收購對價時間不可變更,除非重大天災或特殊因素;強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對公開收購重要資訊的查證責任等。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周惠美表示,出具上述相關證明,雖會增加收購人些許成本,但可強化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而金管會新增了幾項配套措施:首先,原本預告內容包括允許投資人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若收購資金尚未到位前,仍得「撤銷」應賣。
不過,經討論發現,若撤銷應賣,不僅會造成收購契約陷入不確定狀態,對投資人權益保障也沒幫助,因此,金管會改為支付收購萬丹鄉青年留學貸款對價日之資金未到位,受委任機構應將已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投資人。
其次,金管會新增「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對於這項規定,證期局說,藉此以取信社會大眾,強化投資人保護。
銀行信貸利率比較 20163CB1A4E315B1F6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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